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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

【发布单位】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6-08-29【生效日期】

2006-08-2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卫生部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医院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县医院基本功能需要,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县医院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和深化改革,完善县医院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两大功能,提高服务能力,使其具备作为全县医疗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条件,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第三条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卫生厅局论证确定,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医院建设计划的项目。

二、建设原则

第四条整合资源,合理布局。县医院布局应根据批准的区域卫生规划,整合卫生资源,实现优化配置,提高运行效率。在此基础上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标准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建设业务用房和购置设备。凡基本达到标准的县医院不再建设。

第五条完善功能,满足基本需求。县医院是全县的医疗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负责基本医疗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接受乡、村两级卫生医疗机构的转诊,承担乡、村两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培训及业务技术指导任务。县医院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上要满足当地医疗卫生需求。

第六条统一标准,规范建设。县医院建设要根据指导意见精神、覆盖人口及服务功能确定建设规模,实行统一技术规范,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房屋建设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同时配备必要的设备。

三、建设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主要建设内容是业务用房建设和重点医疗设备配置。

业务用房建设原则依照指导意见确定的标准安排。重点设备配置按表2品目依据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选配,设备采购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医院总体建设规模应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医疗服务需要和现有医疗资源确定,建立与机构职能相符的科室及床位数,并配备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严格控制床位规模,原则上现有编制床位数不再增加。

第九条县医院中门、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为60m2/床。

第十条县医院建设造价原则上按每平方米1000元控制(不含土地和各种取费),具体根据气候、地域等因素上下浮动10―20%。改造造价按每平方米500元控制。

第十一条县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比例,宜符合表1规定。在使用时,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县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表1

部门比例(%)

门、急诊部17

住院部40

医技科室23

保障系统9

行政管理5

院内生活6

第十二条县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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