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
鄞政发〔2010〕32号
字号:[大中小]发布日期:2010-04-19浏览次数:2362信息来源: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宁波市鄞州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宁波市鄞州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宁波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屋拆迁,是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拆除该地块上房屋的行为。
第三条鄞州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宁波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具体实施本区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拆迁当事人在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宁波市房产管理局申请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拆迁。
第二章住宅用房拆迁
第七条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可选择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金额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第八条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选择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金额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被拆迁住宅用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市场价评估金额=[评估比准价格×(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钢混二等住房重置价格+被拆迁住房(直接安置住房)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附属物评估金额+装修评估金额,其中层次差价率、朝向差价率、房屋结构等级评定及其重置价格、附属物、装修的评估按本规定第五章确定的标准执行。
(二)评估比准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下述二个价格从高确定:
1.核发拆迁许可证之月与被拆迁房屋同类地段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
2.根据交易价从高原则,从类似房地产中选取三个以上可比实例,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后确定的价格。
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以区价格、国土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测定公布的价格为准,因市场等原因无法测定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的,以区政府公布的市场指导价作为商品住宅平均价格。
第九条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选择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金额实行直接安置产权调换的(以下简称直接安置),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拆迁人应提供同镇乡(街道)不超过两个地段等级的就近安置用房,供被拆迁人调产。经被拆迁人同意或因实施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确实难以提供就近安置用房的,拆迁人可提供其他地段的安置用房。
(二)被拆迁住宅用房和直接安置用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金额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同一评估时点,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相同的评估方式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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