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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5〕第15号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于2015年5月28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5月28日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2015年5月28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修订)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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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镇规划第三章村镇建设

第四章村镇人居环境治理第五章名镇名村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促进村镇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本市主体功能区域定位,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持乡土特色,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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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国土、水利、地震、环保等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加强灾害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和采取防灾减灾措施,保护生态和环境资源。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对国有建设用地上村镇建设工程和集体建设用地上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与服务。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集体建设用地上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可以分片区配置专门人员,进行村镇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与服务。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设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上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管理和技术指导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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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规划实施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农村居民参与村各类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保持村容村貌整洁,推进人居环境改善。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镇规划编制、建设、管理、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村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改善村镇人居环境和居住条件,提高村镇公共服务水平。

第九条鼓励在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中,选用适宜村镇建设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新型建筑技术和材料,开发、推广和应用建筑产业化部品部件及技术。

第二章村镇规划

第十条村镇规划包括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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