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支持全市中小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其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点项目、产业集群建设及信用担保、发展循环经济、人才培训和信息网络等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工业企业的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包括预算管理、项目申报、审核审批及监督检查等四个方面内容。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二章管理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体现产业政策,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二)优化投向,突出重点,适度集中,择优扶持;
(三)实施国民待遇,公平对待,一视同仁;
(四)自主申报,集中受理,专家评审,公正分配,公开透明;
(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挤占。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点项目;
(二)产业集群建设项目、发展循环经济项目;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人才培训和信息网络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对列入市“6611”工程、省“861”计划及市以上重点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三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担保贷款或者贷款贴息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可以通过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采取贷款担保或贷款贴息方式运作。
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按前款要求,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七条专项资金中主要用于充实市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按照市担保中心运作方式,扩大中小企业,特别是贷款担保的规模;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1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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