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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轮候程序,加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与交易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范围内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是指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销售对象和竞地价、竞房价的方式开发建设的,面向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满足其自住需求的普通商品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至120%之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80%的家庭。

第四条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条件的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一定年限的非本地劳务人员,可申请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或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租赁)资格的家庭,亦可申请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各市、县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情况,制定具体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应当坚持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人上报资料,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申请人资格。

民政部门负责以联合办公等形式组织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监察机关负责复核投诉事项,监察审核、配租程序及行政效能。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人社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税务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上年度的报税、完税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或者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测定最高销售限价。

证监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申报其持有股票、基金、期货信息的核实情况。

保监部门负责协调保险公司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银监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存款帐户信息。

其他需要提供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单位向民政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第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工作的监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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