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本市禁止(限制)使用粘土砖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本市禁止(限制)使用粘土砖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建科〔2006〕106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城管局、墙办及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宁波市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建筑节能实施办法》(甬政发〔2005〕120号)文件精神,现就本市禁止(限制)使用粘土砖(以下统称“禁实限粘”)等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禁止(限制)使用的范围和时间
1、适用范围。建制镇以上(含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
2、2005年12月1日以后设计的建筑工程的建筑墙体及基
础部分、市政公用工程(暂不包括排水窨井)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3、坡屋顶屋面、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制品。
4、2006年7月1日以后设计的框架结构建筑,其内隔墙禁止使用粘土制品,外围护墙限制使用粘土多孔砖(包括空心砖),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5、古建筑修缮工程需要使用粘土砖(瓦)的,必须到当地墙改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建设各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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