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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程序

附件4:

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程序

根据环保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的要求和我省清洁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程序。

1、评估条件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现有生产设施均获得了环评批复。(3)全部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4)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

(5)自名单公布至提出评估申请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2、评估申请

企业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一个月内,应及时向省清洁生产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出评估申请。受理时间为每月第一周(工作日),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受理后于次月统一安排评估。需提交材料清单如下:

①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申请表必须加盖企业和咨询机构公章;


(未完,全文共1352字,当前显示42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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