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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程序

附件7:

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的要求和我省清洁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程序。

1.验收条件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继续实施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3个月后,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

2.验收申请

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综合考虑评估意见建议的验收时间及当地政府、环保部门、经贸部门时限要求,强制性审核企业向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自愿性审核企业向市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从评估通过至提出验收申请原则上不超过两年)。需提交以下材料:


(未完,全文共1109字,当前显示36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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