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讲稿
【摘要】
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我国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随着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公共场所卫生安全条例出台,我国全面开展了相关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测工作卫生,极大的改善了传统公共卫生的脏乱差形象,有效提高了公共卫生质量,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公共场所依然存在很多问题,监督管理力度仍需加强。
【关键词】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安全
公共场所指的是人们集聚、服务于大众或供公众使用的活动场所,其可以有效折射出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的物资生活水平和精神文明程度[1]。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具有人流性大、用具易污染、易传播传染性疾病、患者和健康人员混杂等特征。因此,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极其重要,但也极其难以操作。如何有效的对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成为相关卫生部门关注的重要问题。笔者就我院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经验以及相关其他研究,现作如下综述:
1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1.1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法律依据只要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以及配套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细则》)。且《条例》为1987年颁布,时间较为久远,很难跟上如今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部分规定甚至不合时宜[2]。如在《条例》中提及的公共场所有七大类别28个小项,但是随之经济的发展,我国涌现了大量的新型公共场所,如证券交易厅、棋牌室、网吧、大型建材超市、足浴店、婚纱出租店、按摩院、保龄球室、高尔夫球场、婚纱出租店、健身房等。这些场所涉及的人员流动性和卫生特征均符合公共场所卫生判断标准,都可以归属于公共场所,但是《条例》中却缺乏这些场所的卫生管理规定和卫生评判标准,执法时无法可依。由于该类的公共场所人流量极大,卫生安全隐患突出,极其容易成为传染病传播的据点,严重威胁人们的生命安全。
1.2执法力度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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