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的界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的界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的界定
一、各国税法对收入总额的一般界定
各国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基本可以表述为。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从各种来源,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全部收入,税法明确规定不征税的除外。
收入总额的界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一)收入的各种来源(居民的总收入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一切收入,如销售收入、劳务收入、资产使用收入,也包括偶然所得);
(二)取得收入的各种方式,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
(三)收入是指一切导致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得益流入;
(四)任何收入不作为应税收入或不申报纳税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税法对收入总额的界定
新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具体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三、对收入总额各组成部分的具体界定
(一)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
企业以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收入,具体包括现金(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货币形式以外的收入,包括存货(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债券的豁免等。对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有别于货币性收入的固定性和确定性,通常按公允价格来确定收入额。公允价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按公平交易原则和经营常规,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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