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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法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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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德县、宿松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7月31日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逐级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8月14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2013年7月3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难以获得相关证据时,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其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人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书。

本办法所称的接受调查人是指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律师提供指定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持令调查的证据属于申请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需经法定程序审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或者采取执行措施的依据。

第四条当事人可以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申请调查令,申请调查的证据应当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联性。

起诉阶段,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后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诉讼主体资格、管辖等与受理有关的起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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