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法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
(皖司发〔2008〕6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和职能作用,努力实现人民调解与民事审判工作的良性互动,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合法,有利于化解民事纠纷的原则。
二、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将下列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1)离婚案件;(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3)继承、收养案件;(4)相邻纠纷案件;(5)买卖、民间借贷、借用等一般合同纠纷案件;(6)损害赔偿案件;(7)其他适合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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