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非国有企业高级
江西省人事厅文件
赣人发[2005]11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等3个专业技术资格
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中小企业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等3个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江西省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
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有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除工业与民用建筑、道路、桥梁、水利、矿山等工程技术,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与制造,医疗卫生及制药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专业之外,在非国有企业从事科研、生产技术及管理工作在职在岗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延期申报:
(一)定性为生产经营和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并取得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
(三)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并取得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含自然科学、科技进步、星火计划等)三等奖,或设区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项目主要技术完成人。
二、负责完成1项较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技术改造或成套项目的研究、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及有关技术工作,并通过设区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负责完成企业新产品研发,并有2项以上通过省级主管部门鉴定,产品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四、取得发明专利,并转化为商品生产,或负责完成2项设区市以上推广并转化为生产力的科技成果,均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五、在全国性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1篇(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期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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