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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阳县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办法》

云阳人口计生〔2008〕16号

云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云阳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云阳县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口计生办、财政办: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云阳县委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云阳委发〔2007〕22号)文件精神,我们特制定了《云阳县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通知抄送:县委办,人大办,县政府办,政协办

云阳县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2008年5月10日

云阳县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办法

为奖励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本人户口必须在云阳行政辖区内。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员,不予登记;

(2)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在子女年满14周岁前申请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存活期间未再发生生育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婴儿存活的属于再生育行为;(3)无生育行为的不予奖励;夫妇双亡不予奖励;(4)独生子女出生的时间是在1973年7月1日以后。

第二条凡1973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生育独生子女的家庭,在子女未满14周岁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按《条例》规定一次性分别发给300元的奖励金。

第三条独生子女父母在子女已年满14周岁后,其母亲未年满49周岁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可以享受国家和重庆市的其他奖励扶助政策。

第四条农村和城镇无业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满300元的,不能再领取奖励金。不足300元的可以申请发放差额部分。

夫妻一方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由单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给夫妻另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农村居民也发放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另一方也不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第五条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实行按月发放的仍然采取以年度兑现;农村居民已享受一个半或两个人份额自留地至14年的,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足14年的,仍然享受300元的奖励金。

第六条奖励对象分四年逐批兑现。各乡镇应摸清独生子女已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年度未有享受任何经济或物资奖励的独生子女家庭户数,掌握历欠具体数据,能一年兑现完的尽量兑现完毕;需分年度兑现的,应作好计划报县人口计生委备案。

第七条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仍然按其子女年满十四周岁的当年,一次性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上一年符合条件未申请的奖励对象推移到下一年申请奖励。

第八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后,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收养子女的,应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对其违法生育和收养的行为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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