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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阳县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办法》

云阳县农村居民房屋抵押贷款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农业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保障金融债权的实现,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意见》(渝府发〔2010〕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阳县范围内进行农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记的,农民因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而向开展农村信贷业务的银行申请贷款时,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身或第三人所有的在农村的合法的房屋,向开展农村信贷业务的银行申请贷款的行为。

第四条农村居民房屋是指云阳县范围内农村居民所有的修建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第五条设定房屋抵押时,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抵押房屋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确定,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

第六条抵押当事人约定要对抵押房屋保险的,由抵押人办理保险手续、承担保险费,并将保险单由抵押权人保管。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第一受益人。

第七条已出租房屋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八条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屋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第九条农村居民房屋抵押实行登记制度,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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