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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的操作意见范文

关于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的操作意见

中府办〔2010〕5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其他类型企业,特制定本操作意见。

一、转型升级的鼓励对象

鼓励我市仅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包括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工厂),在原加工地不停产转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民营企业(下称“转型企业”),继续开展加工贸易。

二、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

(一)工商管理部门

1、在来料加工企业注销之前,允许投资方先设立一家筹办性质的转型企业,转型企业可沿用原来料加工企业的字号和行业特点(原字号名称中涉及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除外),在一段时间内允许同一处所有两家企业并存

2、“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放宽出资时间限制,允许分期缴纳注册资本,但须在两年内缴足;放宽首期出资限制,允许免缴首期注册资本;放宽出资方式限制,货币和非货币出资比例不受限制

3、“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为企业法人的,企业登记机关可先行确认转型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核为“此执照仅作企业法人资格凭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供转型企业办理有关审批许可手续等。待转型企业取得有关审批许可后,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等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4、“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为企业法人的,转型登记前的企业变更经营期限为1年,转型登记后的企业核发有效期1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转型登记后的企业在1年期内办理好有关手续,包括相关审批许可文件变更、原“三来一补”企业注销等。转型企业在1年期限内未能完成各相关审批许可文件变更、原“三来一补”企业注销等,经书面申请,企业登记机关可延长其营业执照有效期限1年。“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为三资企业或民营企业,一律按变更登记的收费标准执行。

5、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可直接申请变更登记,经营范围增加“承接xx加工装配业务”

6、“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时,没有扩建、改建或重新装修的,允许其沿用原已取得的消防、环保等不针对特定经营主体核发的审批文件

(二)国税部门

来料加工企业转型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问题,按以下六种方式处理:

1、整体转让产权。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时整体转让企业产权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2、2009年1月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生产设备的处置。来料加工企业单独处置其2009年1月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生产设备,可根据《关于部分货物使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属增值税一般纳

1税人的可以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以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均开具普通发票。

3、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若从事进料加工或一般贸易出口业务,可按照行政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4、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除税收政策另有规定外,从事出口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7〕123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5、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后,在国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

6、转型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可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地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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