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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的操作意见范文

【发布单位】

81302

【发布文号】

闽政[2000]文82号【发布日期】

2000-03-20【生效日期】

2000-03-2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2000〕文82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境外加工贸易业务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设备及成熟技术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党中央、国务院对开展这项工作高度重视,把它作为当前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培育新的出口增长点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9〕17号文转发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在资金、外汇管理、出口退税、金融服务、政策性保险、人员进出、进出口经营权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为认真贯彻国家的这一战略措施,推动我省企业用好国家政策,积极参与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扩大出口,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一、指导思想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加强指导,重点突破”的基本思路,积极鼓励我省各种类型的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贸易为先导,以效益为中心,利用现有的设备和成熟技术到有条件的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在积极引导国有企业举办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同时,要充分发挥非国有企业机制灵活、市场适应能力较强的优势,解决好当前我省非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中存在的渠道不畅、手续烦琐、人员进出不便等突出问题,推动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共同发展。

二、

二、工作重点

在行业选择上,以我省具有较强优势的轻工、电子、纺织、建材、医药、家用电器、机械等行业为重点。在投资主体选择上,根据我省中小企业居多的特点,坚持大中小型企业并举,突出以实力强、管理科学、经营良好的省内生产企业为重点。在投资方式上,要充分利用所在国当地资源、劳动力、市场,以企业现有设备和成熟技术及原材料、零部件等实物投入为主,从事散件组装和加工生产为重点。在地区布局上,以政局稳定、投资环境较好的非洲、南美、东南亚的部分国家和地区为重点。

三、

三、鼓励政策

经国家批准从事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我省企业,凭外经贸部颁发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可享受以下鼓励政策:

(一)资金鼓励政策

1.凡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我省企业,其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所需的建厂、出口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等方面的资金,银行优先安排各种类型的信贷

2.可申请使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项下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专项资金

3.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企业经申请批准的周转金外汇贷款,银行按正常的贷款利率执行,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出口企业贴息2个百分点,贴息金额按人民币计算支付

4.可申请使用国家援外优惠贷款从事境外加工贸易业务

5.可申请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从事境外加工贸易业务

6.为鼓励扩大生产规模,我省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可将获利年度起5年内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但应事先到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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