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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附件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对外交往中个人货币兑换服务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特许业务),是指境内非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为境内外个人办理的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货币兑换业务。

第三条经批准经营特许业务的境内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货币兑换业务。境内外个人通过特许机构办理的兑换业务应纳入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管理。特许机构不得为超过年度总额的客户办理兑换业务。

第四条外汇局依照本办法对特许机构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及退出管理

第五条境内非金融机构拟经营特许业务,应向外汇局申请在单一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所辖地区内或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的资格,并取得《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兑换特许证)。兑换特许证是境内非金融机构经营特许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外汇分局负责对辖内特许机构(含分支机构和网点)发放兑换特许证。

第六条获准经营特许业务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应在特许业务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将特许业务外包,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兑换特许证。

第七条申请经营特许业务应经过筹备和开办两个阶段。

第八条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在单一外汇分局所辖地区内经营特许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

(二)企业资信状况良好;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固定的适合经营特许业务的场所,安全防范措施以及相应的软硬件设施;

(六)有必需的管理制度;

(七)经营外币代兑业务6个月以上,在申请经营特许业务资格前6个月内办理代兑业务不少于1000笔、兑换金额不少于等值20万美元,且期间未被外汇局处罚;

(八)满足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技术条件;

(九)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拟在单一外汇分局所辖地区内经营特许业务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应持以下文件和资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申请;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合格后逐级报上级外汇分局批准。外汇分局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其进入筹备期的书面决定:

(一)申请报告;

(二)筹备工作方案及相关人员名单、简历;

(三)营业执照副本(含网点)、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五)不少于2名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资历的证明材料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

(六)每一网点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资历的证明材料(从事货币兑换工作6个月以上,熟悉相关外汇管理策);

(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特许系统)的说明材料,特许系统应具备实时办理兑换业务、备付金管理、会计核算、汇总统计、存储相关记录的功能,以及遵照个人结售汇相关规定对超限额及分拆等行为予以风险提示的功能;

(八)适合从事特许业务的经营场所及其他软硬件设施的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基本情况,以醒目中英文双语显示方式展示兑换币种和牌价的设备,办理特许业务所需电脑、数据库设备及其他软硬件设施,能够完整记录经营活动的高清录像监控设备等;

(九)经营外币代兑业务6个月以上的总结报告及在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代兑业务达到最低兑换金额和兑换笔数标准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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