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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情况报告

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作者为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信访局局长舒晓琼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中央作出的这一重大决策部署,抓住了信访工作的关键,明确了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需要我们深刻领会和牢牢把握。

——以法治思维引领信访工作制度改革

信访工作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有益补充。我们应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识信访工作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要求,坚定做好工作的制度自信,增强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行动自觉。

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需要法治定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明确了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要求和重点;四中全会从法治高度,明确了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我们要把改革精神和法治精神统一起来,把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结合起来,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局高度来把握,从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体制机制的实践深层来突破,推动信访工作创新发展。

攻克信访工作制度改革难点需要法治破题。当前,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问题的意愿仍很强烈,“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等现象依然存在,信访工作中存在的外延过大、工作失范以及一些涉及体制机制的深层次问题,制约着信访工作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这要求我们必须善于用法治思维来审视当前信访工作,处理好维权与维稳的关系;用法治思维来分析引发信访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处理好治标与治本的关系;用法治思维来明晰信访工作职责,处理好信访部门与责任主体的关系,努力构建高效规范、和谐有序的信访工作新格局。

检验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效需要法治衡量。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功与否,要看信访工作是否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具体而言,就是以法治为衡量尺度,检视开展信访工作是否于法有据,解决问题是否依法依规,群众表达诉求是否依法有序,群众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依法维护。通过一以贯之地厉行法治,培育依法信访的法治观念和法治信仰,形成有利于做好信访工作的法治风尚和法治环境。

以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

信访工作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只有在法治轨道上运用法治方式,才能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

严格实行诉访分离制度。一段时间以来,诉讼与信访交叉、法内处理与法外解决并存,既损害司法权威,也影响正常信访秩序。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法律权威和法治生态,有利于积极、稳定、可持续地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有利于信访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对此,信访部门要积极支持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尊重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结论;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了解掌握有关社会动态和社情民意,与有关职能部门一起做好教育疏导、帮扶救助和矛盾化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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