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拓宽**农民、合作社及涉农企业贷款渠道,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前提下,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抵贷款资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转移农村土地占有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担保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的行为。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农村土地经营权(含地上设施),并用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充分保护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及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依法设定抵押的抵押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农户或通过其他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承包人以及通过依法流转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合作社及涉农企业。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提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农
1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五条抵押人是农户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经营良好,诚实守信;
(三)土地所在村委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四)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
(五)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抵押人是合作社及涉农企业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具有资格,经营良好;
(二)依法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项目投资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四)出具同意抵押的有效内部决议等证明文件;
(五)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下列农村土地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不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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