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管理办法
济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10-10-0816:20:28]点击次数:[7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农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解决农村融资担保难问,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村居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作为抵押物,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的信贷方式。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因调整农业产业机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以其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担保。
第二章贷款发放原则和条件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以“办理自愿、风险自负、收益自理”为原则。
第五条借款人依照本办法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必须取得由当地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村委会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向贷款银行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个人情况及有效身份证明;
(二)家庭年经济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及效益分析;
(四)当地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村委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五)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作出的承诺;
(六)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七)金融机构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资料。
土地合作社等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的经济组织还须提供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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