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5法制办关于调整土地用途.doc(9.25修订本)
关于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评估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2014年1月12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20次会议关于“在阜阳市城区开展经营性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出让金清收工作”精神,妥善解决我市土地规划历史遗留问题,落实土地例行督察整改意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土资厅发„2013‟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阜阳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对象
(一)本意见适用于2011年10月26日以前已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经依法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及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包括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容积率,但经依法行政处罚及依出让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后并经依法批准同意调整容积率的情形)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评估工作。但因闲置土地应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违反城乡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依法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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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没收实物,因出让合同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改变土地用途应收回土地使用权以招拍挂方式重新出让等情形及其他应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
二、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程序、评估期日和计算方法如下
(二)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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