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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水污染看中国严峻的水资源问题

一、引言:中国反垄断的首要任务是反政府部门的垄断行为

经济学上讲的垄断,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由生产技术上的规模经济导致的“自然垄断”,二是由少数厂商的合谋行为导致的“行为垄断”,三是由政府限制竞争的法令和政策导致的“法定垄断”

(一)自然垄断

传统经济学理论定义的自然垄断是指如下情况。由于生产技术具有规模经济的特征,平均成本随产量的增加而递减,从而,最小有效规模要求只有一个企业生产。20世纪80年代,经济学家对自然垄断作了重新定义(张帆,1995)。新的定义建立在弱可加性而不是规模经济的基础上。在单一产品的情形,弱可加性意味着由单一企业生产给定产量的总成本小于由多个企业生产时的总成本;在多产品情形,弱可加性意味着由单个企业生产给定数量的多种产品的总成本小于由多个企业生产该产品组合时的总成本。根据baumol等人的定义,一个行业被称为是自然垄断的,如果在有意义的产出区间,成本函数是弱可加的(baumol,panzarandwilligl982)。可以证明,在单一产品的情形,平均成本下降意味着弱可加性,但弱可加性不一定意味着平均成本下降;在多产品情形,自然垄断不一定要求非平均成本下降不可。当一个行业具有自然垄断性质时,政府可能需要对该行业实施进入管制,以避免重复建设带来的无效率。另一方面,当只有一个垄断产生者时,垄断者就会索取垄断价格,从而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为了防止这种扭曲,政府就要对垄断企业实施价格管制。

不过,成本弱可加性并不是政府限制进入的充分理由。当政府与垄断企业关于生产成本或需求的信息不对称时,政府可能无法定出有效率的价格。缺乏竞争的压力会导致垄断者的x-非效率行为。政府必须在规模报酬(要求一个企业生产)与通过竞争获取信息并激励企业降低成本(要求多个企业)之间作出权衡取舍。只有当让单个企业生产得到的规模效率超过x-非效率时,独家垄断才应该出现。

另外,根据baumol等人的“可竞争性理论”,如果所有企业都可得到相同的技术,并且没有沉淀成本(但允许有固定成本),那么,即使市场上只有一个垄断企业,潜在进入的威胁也会使垄断者有像竞争性企业一样的行为,因为,如果垄断者用垄断价格赚取超额利润,就会遭受进入者的袭击。这一理论强调的是潜在进入(而不是现实进入)的作用,它迫使经济学家重新考虑对自然垄断企业的传统规制理论。

(二)行为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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