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粮食局全力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
【发布单位】
上海市
【发布文号】
沪府发〔2003〕2号【发布日期】
2003-01-08【生效日期】
2003-01-0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上海市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
关于推进驻沪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意见
(沪府发〔200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沪各部队: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国防现代化建设和上海经济发展,现就推进驻沪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把支持驻沪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作为地方义不容辞的责任实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是江泽民主席从国家和军队建设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解决军队办社会问题、加强军队质量建设的有效途径。搞好这项改革,有利于减轻国家负担,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江泽民主席关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指示,既是对军队发出的号令,也是对地方政府提出的要求。各级政府要从大局出发,深刻认识支持驻沪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重要性,继续发扬热爱和支持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把支持驻沪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把它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双拥”活动的重要内容,做好有关工作。要利用多种形式,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国防教育,充分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局面,推动驻沪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顺利进行。
二、注重排忧解难,为驻沪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创造良好环境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点问题多,需要军地双方共同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形成有效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围绕驻沪部队实行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实际需要,提供良好服务,并尽可能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
(一)饮食保障方面。驻沪部队的机关、院校、医院等在实行饮食保障社会化过程中,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协助部队运用竞争机制采取招标、租赁等形式,引进社会力量,承包营区内的饮食保障任务。为部队提供饮食保障的单位要按照部队要求和国家、军队卫生标准,搞好优质服务。供应部队主副食品的地方定点单位要保质保量,按时供应,遇有紧急情况,要优先供应。在部队战时保障中,承包方应无条件地按部队的要求,建立以部队为主、地方为辅的饮食保障小组,对部队实施全天候、全方位的保障。
(二)营房保障方面。对部队公寓住房、一般公共用房、水电气、锅炉、电
梯等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以及营区的绿化保洁,采取承包方式,实行社会化保障,有关部门要积极向驻军推荐信誉好、服务优、质量高的地方专业公司参与投标或竞标。部队的售房区内住房一律实行物业管理,由地方物业管理公司通过竞标参与管理。对部队自用住宅燃气配套街坊排管费,改按工程费定额实际结算。原按机关、团体标准计价的军人及部队职工燃气(对外经营性用气除外),改按民用标准计价,并向部队统一收取。燃气施工不收开挖费,仅按定额收取路面修复费。
部队单位建设自用非商品房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登记费、勘丈费按规定减半收取;部队免租房产改造新建的独有成套住宅,产权归部队,部队可按房改政策向现役军人出售,售房的净归集款归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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