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索取号:ja5610500200803010内容分类:政策法规发布文号:发文日期:2008-03-10
劳社字[2004]68号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农民工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皖政[2004]51号)、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全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以下简称支付保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支付保障制度的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包括各类总承包企业、专业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下同)要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进皖建筑业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办理支付保障手续,可采取下列三种形式:
(一)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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