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食品药品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认定
发表日期:2014年8月31日共浏览67次出处:互联网【编辑录入:宋军科】
一、正确认定“违法所得”的重要意义
众所周知,认定“违法所得”是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过程中经常涉及的事项,正确认定“违法所得”既是遵循行政执法公平公正、责罚相当、罚当其过原则的要求,又是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意义重大。一方面,食品药品法律法规中有大量法条涉及“没收违法所得”,正确认定“违法所得”是“没收违法所得”的前提,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所述:“„„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所述“„„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另一方面,“违法所得”还是大量法条规定的处以罚款的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前,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涉及多个领域(三品一械),案件形式多样,特别是2013年新一轮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后,食品药品监管局监管领域扩大,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的监管整合进入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领域与旧领域在“违法所得”认定上存在着一定差异,这种差异性的出现导致认定“违法所得”误区的出现。笔者就自己所理解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中的“违法所得”的认定与大家进行探讨,归纳不完全、不当之处望得到批评指正。
二、当前“违法所得”的认定办法及依据
在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查办实践中,对违法所得的认定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全部违法收入为违法所得的“全部说”,第二种是以违法行为的获利部分为违法所得的“获利说”。
(一)食品生产
1、违法所得的认定——“获利说”
2、依据。食品生产领域过去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在新的意见没有出台之前,针对食品生产领域的监管仍应沿用质检部门处理食品生产违法行为的依据。质检部门查处食品生产违法行为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但是前述相关法律均未对“违法所得”的含义作出界定。2011年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十一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由此可见,质检部门在认定食品生产领域违法所得时采取的是“获利说”。
3、举例。某食品生产企业违法生产某小吃2000袋,售价1元/袋,成本0.7元/袋,认定违法所得应为600元,即(1-0.7)×2000=600元。
(二)食品流通(经营)
1、违法所得的认定——“获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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