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食品药品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认定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中“违法所得”、“货值”的认定(综述)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如何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中“违法所得”和“货值”的认定,因全国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导致各地只能根据各自的理解或其他领域的规定自行认定并自圆其说。为公平公正处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探索全国统一的认定标准,本文收集我国有关“违法所得”、“货值”文献并进行综述。
关键词:食品安全违法所得货值认定综述
中图分类号:f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336(2014)04-0090-02
1概念与计算
1.1违法所得
指行政相对人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即实施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获利额。一般表现为经济收益数量上的增加,但并非所有的利益获取都意味着经济收益数量上的增加。违法所得,既可以表现为不应有而有,如违规收取有关费用;又可以表现为不应免而免,如逃税[1]。
1.2货值
指以货币计算的生产、销售等经营产品和货物的总价值。在目前“货值金额”一词被广泛运用的情况下,只有少数法律对货值金额作出了规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出“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2]。
2规定的冲突与认定的难点
食药、工商、质监、文化等部门都有没收违法所得和根据货值金额行政处罚的权力,在没有法律统一规定的情况下,不同部门对违法所得、货值的确定以及如何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只能依靠各自执行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解释作为行政执法尺度,不同部门之间往往存在着规定的冲突。
2.1法律规定冲突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3年12月1日在《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中对“违法所得数额”的解释为销售收入;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将“违法所得数额”定义为获利数额。199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解释“销售收入”包含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所获利的数额外,还包含其实施违法行为时所投入的成本[3],这在事实上造成了违法所得认定、计算上的不公平。而1995年、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获利数额”范围与前者显然不同。
2.2委托加工违法所得的计算
委托加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产品,对于此类情况出现的不合格产品,如服装产业布料的加工,究竟按加工费计算违法所得还是按照市场同类商品布匹计算违法所得,专家对此都各有自己的看法[4]。
2.3抽样如何计算货值
产品数量庞大时抽样发现伪劣产品,应按照怎样的标准来评定违法所得货值的金额[5]。
2.4犯罪所得与违法所得的区分
目前暂无违法所得与犯罪所得区分解释的权威标准,给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金额的认定带来一定的困境[6]。
2.5货值计算应考虑哪些因素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认为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产品质量法》认为涉案产品以其销售价格或者市场价格予以确定,并且涉案的产品系违法相对人生产加工的。计算货值金额时,并不考虑其他因素,比如半成品、原辅材料,成本、利润、税收等。
2.6实际操作中计算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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