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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有了统一标准(2017最新)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

办法》的法律解读

2008年11月21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7号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对工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如何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作出原则规定,并对一些常见类型案件的违法所得作出具体规定,以避免工商机关在执法中因认定违法所得标准不一致,而出现同案不同罚或过罚不当的问题。《认定办法》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为工商机关制止和打击各类经济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依据,同时为避免执法中因认定违法所得标准不一致,而出现同案不同罚或过罚不当等问题制定了原则。填补法规、规章的空白

条文。(1)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认定办法》第一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认定办法》第二条)

解读。违法所得认定是工商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环节。采用什么原则认定违法所得、如何认定违法所得关系到行政处罚能否顺利进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能否受到应有的处罚,法律能否实现惩戒违法,保护合法的作用。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对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认定没有法规或规章的明确规定。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是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工商机关查处经济违法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工商机关制订了一些配套规定,包括如何认定违法所得的规定。依据后来颁行的法律法规查处的案件,违法所得认定也适用这些规定,对规范查办案件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条例》废止后,以《条例》为上位法的规章也相应失效,其中包括涉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如上(1)、(2)中所述,《认定办法》为规范行政执法,保证行政执法公开公正地进行,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及时的。认定违法所得适用“获利说”原则

条文。(1)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认定办法》第三条)

(2)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认定办法》第四条)

(3)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认定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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