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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有了统一标准(2017最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37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08年11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1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非法所得”的认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规章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法律解读

2008年11月21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7号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对工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如何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作出原则规定,并对一些常见类型案件的违法所得作出具体规定,以避免工商机关在执法中因认定违法所得标准不一致,而出现同案不同罚或过罚不当的问题。《认定办法》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为工商机关制止和打击各类经济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依据,同时为避免执法中因认定违法所得标准不一致,而出现同案不同罚或过罚不当等问题制定了原则。

填补法规、规章的空白

条文。(1)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认定办法》第一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认定办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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