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年土地登记规则
【法规标题】
土地登记规则【颁布单位】
国土局【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1989-11-18【失效时间】
0:00:00【全文】
土地登记规则
国土局
土地登记规则
1989年11月18日,国土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为建立土地登记制度,以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土地登记是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登记。
土地登记分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拥有者,必须依照本规则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及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含县级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下同)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土地登记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预。
第五条土地登记的申请书、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册、土地证书式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二章初始土地登记
第六条初始土地登记又称土地总登记,是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全部农村土地,或者全部城镇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第七条初始土地登记程序。
1.申报;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注册登记;
5.颁发土地证书。第八条准备工作。
1.制定初始土地登记工作方案;
2.物质、技术准备;
3.收集整理地籍资料。
第九条初始土地登记开始,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土地登记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
1.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2.土地登记期限;
3.土地登记收件地点;
4.土地登记申请者应提交的有关证件;
5.其他事项。
第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及法人代表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法人代表申请登记;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及法人代表或者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
他项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者申请登记。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委托代理人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双方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拥有或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应分宗申请。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地的,应分别申请。
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二条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者的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第十三条土地登记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
1.申请者名称、地址;
2.土地座落、面积、用途;
3.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权属来源的证明;
4.其他。
第十四条土地管理部门接受土地登记申请者提交的申请书及权属来源证明,应在收件簿上载明名称、页数、件数,并给申请者开具收据。
第十五条申请土地登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土地登记申请者应按照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
1.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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