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年土地登记规则
一、土地登记主要依据: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二、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三、申请土地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土地权属证明;
(五)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土地税费交纳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委托他人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的,代理人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人和本人身证明。
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用。
四、时限规定:
房地产转让变更应当依法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并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后15日内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的,土地权利人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的30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和其他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含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在按出让合同约定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3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和其他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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