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年土地登记规则
广东省农村土地登记规则
粤国土资(地籍)字[2002]73号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权属管理,落实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农村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土地登记规
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的农村土地登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农用地的土地他项
权利的登记和发证。
第三条农村土地登记工作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农村土地权属的确定,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确定土
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
对于农民经济组织不能出具土地权源材料证明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明显属
于国有的,按国有土地确权。
历史上经农民集体成片开发,连续耕作至今,并获多年收益的耕地和园地,
法律规定的除外,可确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
经批准开发国有荒山、荒地等,已形成使用事实的农业用地,按照“谁开发,
谁使用”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的移民生产用地,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用地批准文件、协议等,确认移民集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
移民的生活用地按第二十一条办理。
第五条农村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第六条农村土地登记发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土地登记申请;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注册登记;
5、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初始登记时,根据土地详查、变更调查和更新调查的图件、资料成果,可以先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地籍调查,其权属界线、地类和面积等调查成果经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认可后,直接作为土地登记申请和权属审核
的依据。
集体所有土地农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必须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为前提,有关的土地他项权登记应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基
础上进行。
第七条农村土地登记,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属依法抵押、出租等土地他项权利的,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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