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年土地登记规则
【法规名称】
寺庙登记规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36-01-04【正
文】
寺庙登记规则
第1条
凡为僧道住持或居住之一切公建、募建或私家独建之坛庙寺院庵观,除依关于户口调查及不动产登记之法令办理外,并应依本规则登记之。
第2条
寺庙登记之举办,分总登记及变动登记二种,总登记每十年举行一次,变动登记每年举行一次,新成立之寺庙,应于成立时声请登记,其登记手续与总登记同。
第3条
寺庙之登记,由住持声请之,无住持者,由管理人声请之。
第4条
寺庙登记,包括左列三项:
一人口登记。
二财产登记。
三法物登记。
第5条
寺庙人口登记以僧道为限,但其他住在人等,应附带声报。
前项僧道指僧尼道士女冠而言。
第6条
(未完,全文共1035字,当前显示29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