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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土地登记规则

【法规名称】

寺庙登记规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36-01-04【正

文】

寺庙登记规则

第1条

凡为僧道住持或居住之一切公建、募建或私家独建之坛庙寺院庵观,除依关于户口调查及不动产登记之法令办理外,并应依本规则登记之。

第2条

寺庙登记之举办,分总登记及变动登记二种,总登记每十年举行一次,变动登记每年举行一次,新成立之寺庙,应于成立时声请登记,其登记手续与总登记同。

第3条

寺庙之登记,由住持声请之,无住持者,由管理人声请之。

第4条

寺庙登记,包括左列三项:

一人口登记。

二财产登记。

三法物登记。

第5条

寺庙人口登记以僧道为限,但其他住在人等,应附带声报。

前项僧道指僧尼道士女冠而言。

第6条


(未完,全文共1035字,当前显示2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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