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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

【发布单位】

泸州市

【发布文号】

泸市府发〔2005〕56号【发布日期】

2005-08-31【生效日期】

2005-08-3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泸州市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5〕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国务院发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下简称《处罚处分条例》)是我国财政管理领域的一部重要法规,涉及到财政资金运行的各个方面。为推动《处罚处分条例》的学习和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处罚处分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处罚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财政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框架,严肃财经纪律,推进依法行政的又一重要保障,对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决定精神和中纪委确定的反腐倡廉措施,全面提高依法理财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处罚处分条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财政监督制度,弥补了财政监督立法的缺陷,使执法机关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有法可依;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了财政行政执法手段,明确了财政执法主体及其权限,为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提供了有效保障;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为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奠定了法制基础,全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都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抓好本单位、本部门贯彻实施《处罚处分条例》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对实施《处罚处分条例》的宣传和培训


(未完,全文共2132字,当前显示68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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