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
【发布单位】
哈尔滨市【发布文号】
哈政综[2005]11号【发布日期】
2005-03-01【生效日期】
2005-03-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
(哈政综[2005]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和学习培训工作
(未完,全文共2845字,当前显示29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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