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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信访责任制追究暂行办法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文件

晋办发[2012]18号

各市、县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信访局拟定的《山西省党员领导干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省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2012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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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党员领导干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信访局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对信访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或其他直接责任的共产党员,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信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2-

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引发或承办处理信访问题的党员干部,对信访问题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方式:

(一)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工作岗位;

(四)责令辞职或免职;

(五)党纪处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

(一)未按领导包案要求包案,或“五包”责任不落实,造成赴省越级集体上访或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的;

(二)对本地、本部门的信访积案,包案领-3-

导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和未向交办机关及信访人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发生信访问题需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职能部门不重视、不配合、不作为,导致越级上访或进京非正常上访的;

(四)在规定时限内,未按要求劝返接回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造成滞留的;

(五)发生30人以上赴省越级上访、5人以上进京非正常上访,事前未排查到位或未及时按程序报告的;

(六)对赴省进京集体上访人员失控,导致上访人员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及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扰乱公共秩序的;

(七)在信访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不达标,被列为重点管理地区、部门或单位的;

(八)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量月考核半年内有2次排在前1名的市、前l0名的县(市、区)、-4-

前2名的省直部门和省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处理:

(一)对上级信访部门交办、转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结又不申请延期或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对赴省进京集体上访人员失控,导致上访人员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及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因信访工作被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整改不到位再次引发上访或非正常上访的;

(四)重复进京非正常上访量月考核半年内有3次排在前1名的市、前10名的县(市、区)、前2名的省直部门和省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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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调离岗位处理:

(一)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予解决而没有妥善解决,引发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发生150人以上赴省集体上访、50人以上进京集体非正常上访的;

(三)发生群众越级集体上访后,没有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未能及时解决问题,造成群众重复越级集体上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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