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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

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规范特许经营活动,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维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鼓励和引导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项目实施特许经营。

第三条【特许经营定义】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划分和风险分担机制,授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经营或者经营特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特许经营条件】

实施特许经营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内外资准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具有公益性、长期性、可经营性,风险可分担;

(三)项目建设运营的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

(四)能够物有所值,即与传统政府投资模式相比,社会资本参与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或者有效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财政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指导性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指导性目录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五条【特许经营方式】

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包括现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改建、扩建,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运营、维护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特许经营期限】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项规定方式的,特许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

(二)、

(三)项规定方式的,特许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第七条【基本原则】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它相关行业规划。

实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平等保护参与各方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职责分工】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综合性政策措施。国务院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授予

第九条【实施方案提出】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本地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指导性目录,提出特许经营项目建议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依据本地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指导性目录,向相应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特许经营项目建议和实施方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研究答复。

第十条【实施方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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