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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解读

摘要。被业界称誉为ppp基本法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国务院2015年4月21日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于4月25日联合发布。《办法》提出,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办法》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经济发展“双引擎”。

一、《办法》出台背景

说到《办法》,首先要提到与之密切相关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它是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一个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效力上讲无法约束地方政府。

近年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指导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的法律文件,许多省市也出台了与自身实际情况相匹配的ppp意见。需要强调的是,与上述法律文件相比,该《办法》法律效力是最高的。

目前,社会资本介入ppp项目依然非常谨慎,项目签约率低。有分析机构统计称,自2014年9月以来,34个省市区地方政府共推出总额约1.6万亿的ppp项目。但到目前为止,真正签约的大约为2100亿,仅占总额的约13%。可以说,《办法》是在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地方政府性债务亟待清理、国企改革深入推进以及民间投资活力不足的大背景下推出,为激活社会资本、鼓励社会化融资的一项有力举措。

二、《办法》核心内容归纳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内涵。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特许经营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特许经营授权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ppp模式中与政府合作的社会资本的法人、组织)

特许经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

特许经营方式。ppp模式下,可以有bot模式(建设-经营-转让)、boot模式(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to模式(建设-转让-拥有)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

政府承诺禁忌。可以就防止不必要的同类竞争性项目建设、必要合理的财政补贴、有关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提供等内容作出承诺,但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事项。

补偿方式。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综合考虑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状况,合理确定财政付费总额和分年度数额,并与政府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确保资金拨付需要。

三、《办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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