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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地区排污及治理情况申报表(一)

州地区排污及治理情况申报表

(一)

填报要求

1.表须按“填表说明”如实规范填写,若填报表页数不够,可复印加页填报

2.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按月申报,其它排污者按季度申报,每份需加盖公章。按月申报者于每月10号前完成上月排污申报;按季度申报者于每季度10号前完成上一季度排污申报(即每年4月10号、7月10号、10月10号,1月10号前)

3.申报时必须附上申报期的水费单复印件、监测报告复印件,有重新委托监测的监测数据,必须及时提供新的监测报告。首次申报企业还需提供环评、环保竣工验收批文复印件及法人代码。

4.排污单位申报的相关数据经环境监察机构核定后,将作为征收排污费与其他环境监督管理事项的依据

5.排污者必须依照规定按时申报,严禁谎报,瞒报

广州地区排污及治理情况申报表

(一)

填表说明

1.[单位代码]。由排污许可证后四位组成。若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可在进行首次申报时由受理排污申报人员进行编排。

2.[单位名称(盖章)]。按照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3.[所属系统]。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填写。

4.[地址]。经邮政部门认可的办公通迅地址。

5.[邮政编码]。经邮政部门认可的邮政编码。

6.[电话号码]。申报单位环保联系人办公电话,需转分机的必须写上分机号码。

7.[本月工业总产值、开户银行、户名、帐号]。按照申报单位财务基本账户的信息及财务报表信息填写。

8.[月新鲜水量]。依据水费单的用水总量填报。

9.[排放口名称]。填入申报单位的排放口名称,进行了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单位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名称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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