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地区排污及治理情况申报表(一)
州地区排污及治理情况申报表
(一)
填
报
要
求
填报要求
1.表须按“填表说明”如实规范填写,若填报表页数不够,可复印加页填报。
2.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按月申报,其它排污者按季度申报,每份需加盖公章。按月申报者于每月10号前完成上月排污申报;按季度申报者于每季度10号前完成上一季度排污申报(即每年4月10号、7月10号、10月10号,1月10号前)
3.申报时必须附上申报期的水费单复印件、监测报告复印件,有重新委托监测的监测数据,必须及时提供新的监测报告。首次申报企业还需提供环评、环保竣工验收批文复印件及法人代码。
4.排污单位申报的相关数据经环境监察机构核定后,将作为征收排污费与其他环境监督管理事项的依据。
5.排污者必须依照规定按时申报,严禁谎报,瞒报。
广州地区排污及治理情况申报表
(一)
填
报
说
明
填表说明
1.[单位代码]。由排污许可证后四位组成。若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可在进行首次申报时由受理排污申报人员进行编排。
2.[单位名称(盖章)]。按照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3.[所属系统]。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填写。
4.[地址]。经邮政部门认可的办公通迅地址。
5.[邮政编码]。经邮政部门认可的邮政编码。
6.[电话号码]。申报单位环保联系人办公电话,需转分机的必须写上分机号码。
7.[本月工业总产值、开户银行、户名、帐号]。按照申报单位财务基本账户的信息及财务报表信息填写。
8.[月新鲜水量]。依据水费单的用水总量填报。
9.[排放口名称]。填入申报单位的排放口名称,进行了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单位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名称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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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