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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用地如何进行土地登记

区分情形、分阶段进行土地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村委会仍在使用的地上部分因征收补偿未足额到位,属于《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不予登记”范畴,应当把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好后方可对地上部分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相应登记。因此从目前来看,较适宜的处理方式是对甲企业所有的地下人防工程产权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若地上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在按现行征收补偿标准依法足额补偿到位且不存在争议的前提下再予以相应登记。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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