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过程记录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行为,加强对于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写实的方法,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和工作过程中的一些重要情况及时进行记录。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的原则,做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每一道程序和重要情况的记录准确无误。
第三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记录的对象为。各级党委(党组)拟提拔或平级调整担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县(处)级及以下职务的人员(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任用的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记录包括选任工作程序记录和选任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重要情况记录。1
第五条选任程序记录主要记载干部选拔任用有关程序履行的时间和简要情况。其主要内容包括:
1、初始提名。主要记录人选初次酝酿提名的方式,包括民主推荐、组织推荐或个人推荐。’
2、民主推荐。主要记录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时间、范围、参加推荐的人数、得票数和名次。
3、确定考察对象。主要记载确定考察对象的方式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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