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泊政字〔2009〕46号
泊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泊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处,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泊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
泊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重点解决住院与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不建个人账户。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市级统筹。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五条
凡具有我市城镇户口,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中小学就读的学生(包括中专、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学校和幼儿园)可按学籍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在校大学生按属地原则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第七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不得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凡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中断农村合作医疗而加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筹资水平和补助标准
第八条
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在校大学生、中小学学生(包括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幼儿园)、学龄前儿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5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105元。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部负担。
第九条
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参保居民筹资标准为345元。其中,18-60周岁参保居民,个人缴纳240元,财政补助105元。60周岁以上参保居民(含60周岁),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助145元。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部负担。
第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居民人数和财政补助金额,于每年的12月底前报市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于下年3月份将补助金额拨付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对每个参保居民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省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沧州市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元。我市对城镇参保居民按不低于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60周岁以上参保居民我市再补助40元。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单位补助资金在税前列支。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参保登记
第十四条
大、中小学学生(包括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幼儿园)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手续。在校大学生、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手续,乡镇居住的城镇居民和非农业户口的中小学生到其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手续。
下列人员需持民政或残联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参保手续:
(一)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
(二)享受低保的城镇居民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
第十五条
参保居民的家庭中,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必须同时参保。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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