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
度试点,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目前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统筹规划,规范引导,稳步推进。
优点一是参保人患病特别是患大病时,一定程度地减轻经济负担。
二是参保人身体健康时,缴交的保险费可以用来济助其他参保病人,从而体现出“一人有病万家帮”的互助共济精神。
三是解除参保人的后顾之忧。为鼓励城镇居民参加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按其参保时间划分,设定不同的医疗待遇起付期,办法实施六个月内参保者,医疗待遇起付期为三个月,未成年居民医疗待遇无起付期;六个月后参保者(含未成年居民,下同),医疗待遇起付期为一年;一年后参保者,医疗待遇起付期延长至二年;低保居民医疗待遇无起付期。
保险公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全面遵守和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保险法律法规,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行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经全国各保险公司总经理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公约。
一、保签约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自觉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重合同、守信誉,竭诚为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热情、周到、翔实的服务,认真履行保险责任、规范保险行为,维护中国保险业信誉,稳定良好的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中国保险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各签约公司应当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在宣传及展业过程中杜绝不尊重甚至诋毁其它保险公司的行为。
三、各签约公司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和地域经营保险业务,并遵守各签约公司间共同达成的业务协议、约定,不得用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对某些特殊业务可采用联合共保的方式,避免有损行业形象的事件发生,一旦共保协议成立,共保各方均不得单方面改变承保条件,以确保保险当事人的共同利益。
四、各签约公司要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严格执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条款、费率,不得采取无赔款退费方式变相降低保险费。对于安全无赔款续保优惠,必须做到保险期满、确无赔款、在次年续保时其保险费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内给予优惠。
五、各签约公司在与保险代理人签定保险代理协议时,都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严格执行有关代理人手续费标准的规定,并对保险代理人实行登记造册,建立手续费签收制度,不得以扣除手续费以后的保险费入帐。各签约公司不得接受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营业的中、外保险经纪人的境内直接业务。
(未完,全文共7186字,当前显示129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