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贷罪的司法认定及实操思考
职务侵占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全面值得收藏)
2016-06-08郭越鸣刑事实务作者:郭越鸣(金道律师事务所)
一、职务侵占罪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认定
(一)“其他单位”是否要求法人或者依法成立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职务侵占罪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所有权性质上而言,一般而言是指非国有单位。问题是,“其他单位”,还包括哪些单位。其内涵和外延该如何界定。是否要求是“法人”。是否与刑法第30条和第163条的“单位”一致。
第一种观点认为
此处的单位,应当是和公司、企业同样具有法人资格的非企业法人,比如私立学校、社会团体等,不包括村民小组、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第二种观点认为
此处的单位,不要求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应当说,此处的“单位”,实质上是“被害单位”,应当与犯罪主体的“单位”具有一致性。根据刑法第30条,犯罪主体的单位,一般指具有法人格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但我国刑法的单位犯罪毕竟不同于国外的法人犯罪。我国单位犯罪的主体,还包括非法人组织,既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机构,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临时性组织。现代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形成、演变过程,充分说明刑法从过去单纯强调形式层面到现代同时强调实质层面。也就是说,刑法中的单位范畴,要大于民法中的单位范畴,并非限于法人,只要依法成立、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和意志、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承担一定责任的组织,都应当认定为刑法中的“单位”。刑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也多次予以确认。比如,1999年7月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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