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骗贷罪的司法认定及实操思考

文章标题:聚众斗殴罪在司法实务中疑难及策略

一、聚众斗殴罪与非罪的界限

这方面应注意三个问题。(1)聚众斗殴罪是一种行为犯,即行为人一旦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就构成犯罪,现行刑法虽然没有把“情节”作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绝不是说只要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就一律构成了犯罪。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

不作为犯罪论处,这完全符合刑法第15条规定的精神。因此,司法实践中将社会危害性轻的斗殴行为改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做法是适当的。例如在某荒僻地带偶尔小规模的聚众斗殴,以及在校学生中间发生了帮派性的相互斗殴,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没有造成恶劣影响的,就不宜以犯罪处理。(2)要严格区分聚众斗殴与一般群殴事件的界限。聚众斗殴是聚众性犯罪,要求有组织、策划、指挥者,且参加者之间有犯意的联络,对斗殴的后果有概括性的故意;一般的群殴事件虽然有多人参与,但参加者之间没有犯意联络,各人行为基本针对固定的对象实施,相互间没有协调配合,对此类事件要严格掌握法律界限,不能以聚众斗殴罪论处。(3)根据我国刑法第292条的规定,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那些一般的参加者,则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这一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在当前“严打”斗争阶段,一些司法机关对参与聚众斗殴者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的做法,是违背聚众斗殴罪的立法本意的。实际上越是开展“严打”斗争,也就越要严格执法。

二、聚众斗殴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互殴的区别


(未完,全文共4067字,当前显示63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