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7〕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黄山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山市中心城区有偿使用土地(工业用地除外)的容积率管理。
在建项目或已建未经规划验收的项目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用地出让前,由土地行政部门向规划行政部门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申请。申请应附拟出让地块的具体范围图,详细说明拟出让地块的现状情况、面积、建议的规划条件及其理由。规划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的实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出让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容积率和其他开发强度技术性指标,经批准后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条件规定的容积率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容积率。
第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出调整容积率要求:
(一)该地块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增加建设强度的;
(二)该地块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三)该地块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政府行为影响到该地块建设的。
住宅建设用地因上述情况需要调整容积率的,还应考虑到周边区域公共配套设施(如中小学、幼儿园等)所能承担的条件。
第六条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的,不再调整容积率:
(一)建设用地内的建设项目已经全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建设用地内有违法建设的。第七条容积率的调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方案,并附送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二)规划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经市规委会审议同意后,由规划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和市有关部门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出具《设计方案批复》。
(三)建设单位持《设计方案批复》,向土地行政部门提出更改土地使用条件申请,土地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拟定地价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土地行政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建设单位补交土地出让金。
(四)规划行政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和补交土地出让金交款凭证办理后续相关规划手续。
第八条补交出让金的标准为。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第九条项目建设按照规划批准内容实施,在竣工验收时出现的实际容积率误差,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实际容积率超出批准容积率在3%以内的(含3%本数),属于容积率计算的正常误差范围,不需补交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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