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7〕15号)的文件精神,在我市已完成城镇地籍调查、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的规定,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为推动我市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明确总登记工作程序和方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总则
一、工作范围
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调查成果,全面开展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
此次总登记对城镇居住小区用地只确认宗地外围界线。城镇居住小区内部用地、已发布拆迁公告涉及的用地和农村居民点内部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不纳入总登记范围,按日常登记程序办理。
二、工作目标
按照《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工作方案》(市国土调查办发〔2008〕1号)要求,为提高土地确权率,逐步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全市土地确权率应达到90%以上,土地登记发证
1率达到70%以上。
三、工作任务
1.对已进行土地登记的档案进行清理和完善,并对已核发的土地证书按规定及时进行变更、更正、注销和换发。
2.对未进行土地登记的宗地,按照土地总登记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土地确权、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3.对不予进行土地登记的宗地,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统计并记录在案。
4.将土地登记档案与地籍调查档案合并归档。
5.依据土地总登记最终成果,建立统一的土地登记系统。
四、组织机构
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设立登记发证推进组,负责对全市土地总登记发证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等工作。各区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应成立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组,具体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
五、准备
(一)宣传
1.宣传内容
普及土地总登记的相关知识,包括土地总登记工作的政策、内容、程序、作用及意义,广泛宣传《土地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宣传,使各级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到土地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土地权利人熟悉和了解土地登记的程序和有
2关要求,提高土地权利人土地登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主动地理解、支持和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搞好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2.宣传方式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多种传媒手段,通过新闻报道、理论文章、公益广告、宣传画、宣传栏等方式,结合北京市正在开展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对北京市土地总登记进行全面、广泛的宣传报道。在北京市各级市属报纸上宣传北京市土地总登记有关情况;在北京电视台相关电视频道播放土地总登记的新闻、广告和宣传口号;在首都之窗、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外网、中国地籍网北京子网的有关“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专题版面中刊登有关土地总登记的信息;面向社会不同层次,印制宣传画、宣传册、宣传单,走进机关、军队、社区、企业、村庄等进行散发宣传。
(二)发布通告
1.通告方式
各区县分局按有利于工作的原则划定登记区,经报区县政府批准后,以区县政府名义发布土地总登记通告;通告可以张贴、直接送达申请人或者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发布。
2.通告内容
(1)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2)土地登记的期限;
(3)土地登记收件地点;
(4)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
3(5)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具体内容见《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总登记收件单〉(样本)及〈北京市土地总登记通告〉(样本)的通知》(京国土调查办发〔200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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