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村镇规划建设指导员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建人[2011]266号
各市市委组织部、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中央驻皖及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村镇规划建设指导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村镇规划建设指导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选派挂职担任村镇规划建设指导员的管理,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选派千名建设干部下乡镇担任村镇规划建设指导员的意见》和省委组织部关于选派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镇规划建设指导员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教育培训,管理、监督和保障,考核奖惩等。
第二章教育培训
第三条对村镇规划建设指导员的教育培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村镇规划建设指导员到岗前,由省、市两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组织一次不少于3天的业务知识培训,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指导员在挂职期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市或县(市、区)为单位组织一次业务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3—5天左右。不得向培训干部本人和其所任职乡镇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管理、监督和保障
第五条村镇规划建设指导员在挂职期间原则上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任务,行政关系、职务职级、工资和福利待遇在原单位保持不变,党、团组织关系转往挂职乡镇。
第六条村镇规划建设指导员符合挂任派往乡镇领导职务条件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职手续。
选派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向挂职乡镇所在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介绍干部基本情况、现实表现,并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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