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
82503
【发布文号】
陕房改发[1998]第06号文【发布日期】
1998-04-30【生效日期】
1998-04-3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
(陕房改发[1998]第06号文1998年4月30日印发执行)
根据《陕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办法》和《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第一条凡省级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自陕政发[1997]44号文颁布之日起,不再实行标准价售房和标准价集资建房,公有住房出售实行标准价与成本价并轨。对新建住房、腾空旧公有住房要按照44号文统一要求和本细则规定,采用成本价分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款方式出售,预售全部产权,已用标准价集资在建的住房,也要按照集资当年的成本价出售。
房改中已用标准价购买了公有住房部分产权的职工,可以自44号文公布之日起,向产权单位申请以成本价购买剩余部分产权,以获得全部产权。
第二条第二条购房人申请成本价购房,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西安市非农业户口、在省级单位工作;
(二)住房公积金已按规定足额、及时缴存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三)符合陕办发[1996]7号文规定的住房标准;
(四)以自住为目的。
第三条第三条执行成本价分期付款的同时,继续执行陕政发[1994]59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付款折扣及相关政策。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新建住房或腾空旧公有住房,首次付款额达到应付房价款的65%时,即可享受首次付款额14%的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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