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

82503

【发布文号】

陕房改发[1998]第06号文【发布日期】

1998-04-30【生效日期】

1998-04-3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

(陕房改发[1998]第06号文1998年4月30日印发执行)

根据《陕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办法》和《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第一条凡省级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自陕政发[1997]44号文颁布之日起,不再实行标准价售房和标准价集资建房,公有住房出售实行标准价与成本价并轨。对新建住房、腾空旧公有住房要按照44号文统一要求和本细则规定,采用成本价分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款方式出售,预售全部产权,已用标准价集资在建的住房,也要按照集资当年的成本价出售。

房改中已用标准价购买了公有住房部分产权的职工,可以自44号文公布之日起,向产权单位申请以成本价购买剩余部分产权,以获得全部产权。

第二条第二条购房人申请成本价购房,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西安市非农业户口、在省级单位工作;

(二)住房公积金已按规定足额、及时缴存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三)符合陕办发[1996]7号文规定的住房标准;

(四)以自住为目的

第三条第三条执行成本价分期付款的同时,继续执行陕政发[1994]59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付款折扣及相关政策。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新建住房或腾空旧公有住房,首次付款额达到应付房价款的65%时,即可享受首次付款额14%的折扣。


(未完,全文共2138字,当前显示69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