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
82502
【发布文号】
陕政发[1997]44号【发布日期】
1997-09-22【生效日期】
1997-09-2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成本价
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办法
(试行)的通知
(陕政发[1997]44号1997年9月22日)
省政府同意《陕西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使职工拥有全部属于自己产权的住房,是我国改革旧的住房制度,建立新的住房制度的基本目标。在条件成熟的市、县(区)和部门实行以成本价分期付款方式出售公房,是把我省住房制度改革不断引向深入,促进建立新的住房制度的有力措施。各地要加强领导,结合实际,按照省上的统一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细则,确保这项改革措施平衡实施。有条件的地、市、县(区)和单位,要在统筹安全好财力,并把有关住房方面的补贴逐步纳入职工工资的基础上,加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力度,尽快实现住房分配的货币化,提高职工自己解决住房的经济能力。
陕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
公有住房分期付款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体制,促进住房向商品化、社会化发展,提高个人住房自有率,促进住房资金周转、积累,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是指购房人按国家规定的建房成本价格,在规定时间内采取分期支付房价款,向产权单位购买具有全部产权住房的售房方式。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第三条陕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实行标准价与成本价并轨。即从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上述单位不再实行标准价售房,也不再实行标准价集资建房,一律按照本办法对新建住房、腾空旧公有住房采用成本价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售或者预售全部产权住房。停止一切福利性租用或分配公有住房。
凡已以标准价集资在建的住房,也要按照成本价分期付款方式出售。
第四条第四条凡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的职工均可采用成本价分期付款方式向产权单位申请购买住房;房改中已经用标准价购买了部分产权的公有住房,可以从本规定公布之日起采取按分期付款方式以成本价向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剩余部分产权,以获得全部产权。
第三章分期付款购房条件
第五条第五条购房人申请成本价购房,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住地城镇非农业户口的职工;
(二)住房公积金已按规定足额、及时缴存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三)符合规定的住房标准;
(四)以自住为目的。
第四章分期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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